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4民初1472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西炮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68884050D。
法定代表人:倪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跃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红英,女,生于1973年12月26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简素英,女,生于1975年12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江长,男,生于1973年3月16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董渊,女,生于1973年3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谢代敏,男,生于1955年4月3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潘东,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中生,男,生于1968年1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5年12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郑爱琼,女,生于1971年2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云海,男,生于1974年1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胡发沛,男,生于1975年4月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长波,男,生于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8月2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肖克林,男,生于1964年4月17日,土家族,驻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申请执行人):殷中林,男,生于1972年5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蒲辉军,男,生于1971年5月17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兴康,男,生于1971年1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石早书,男,生于1962年1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8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唐健,男,生于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小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体强,男,生于1975年11月9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郑孝果,男,生于1950年4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秀林,男,生于1982年9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秋,女,生于1972年7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25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执行人):刘正洪,男,生于1973年10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英、简素英、王江长、董渊、谢代敏、潘东、张中生、**、郑爱琼、杨云海、胡发沛、王长波、***、肖克林、殷中林、蒲辉军、王兴康、石早书、**、唐健、杨小成、张体强、郑孝果、刘秀林、杨秋,第三人刘正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我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经查,S209线正阳至酉阳界公路改造工程第四合同段工程系原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在重庆市黔江区安畅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工程款2329496本院出具(2017)渝0114执恢145号执行裁定,裁定提取剩余工程款2329496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就该笔工程款制作了执行分配方案,用于分配涉案工程中所欠的人工工资、材料款等;且第三人刘正洪向原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于S209线正阳至酉阳界公路改造工程第四合同段工程余款通过本院执行分配后,如还有债权债务纠纷一律由第三人刘正宏承担,和原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无关。故原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璜
审 判 员 张 妹
人民陪审员 李时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