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广影视传播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2009)杭临商初字第437号
原告: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广影视传播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号南门国际城D1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广影视传播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帅 晓 峰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