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2民初950号
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街1100号北晟商业广场写字楼809号。
法定代表人:舒万友,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家鸿,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该单位法制大队教导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该单位警务保障室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友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麦祖义
人民陪审员热西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买日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