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2民初647号
原告:牙克石市雕艺设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牙克石市民生A区7号楼32号。
经营者:***,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加格达奇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牙克石市雕艺设计中心与被告******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雕艺设计中心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雕艺设计中心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雕艺设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8.60元,减半收取计2489.30元,由原告牙克石市雕艺设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闫 馨
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