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民终1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加格达奇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上诉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2民初3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以“认可一审裁定”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玮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