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702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内07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资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欠付利息44000元,合计394000元,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占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LPR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负担5019元、执行费58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2.2024年8月22日,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网络资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为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4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2日。
3.2024年8月22日,启动传统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社会保险信息、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拆迁款,因无法确定相关款项的给付时间,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7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案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查封、冻结措施效力消灭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