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788号
原告:萍乡市联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藕塘边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377913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萍乡市联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萍乡市联众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被告**的家属已代为偿还货款,原告萍乡市联众电器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萍乡市联众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萍乡市联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肖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