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524号
原告: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浮桥兴贤路福隆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99038116U。
法定代表人:黄衍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鹭榕,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安市美林街道梅亭村江北保障房****信用代码:913505836692730434。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南安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1万元,并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进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慧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筑银
书 记 员 郑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