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3执3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兴贤路福隆星城5A-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99038116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组织机构代码:66688522-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67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7月25日、2018年5月30日、2018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累计有几万元元银行存款及址于南安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上述财产外,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上述银行存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均由本院(2017)闽0583执507号首先冻结、查封,本案轮候冻结、查封,本案将待该案处置完成后再行参与分配。
3.2017年7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18年7月10日,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因申请执行人不知被执行人去向无法实施,后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5.2018年8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