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迈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伯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优迈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1执41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伯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委托代理人:朱全明、吴丽洁。
被执行人:江西省优迈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钟某。
苏州仲裁委员会(2016)苏仲裁字第1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江西省优迈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优迈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614.94元及价款本金80150元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厉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