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迈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西睿臣机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优迈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洪民一终字第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睿臣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昌北沙井居住小区16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73637964-X。
法定代表人:贾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新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浩,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优迈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湖畔豪庭2栋2单元9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404233-4。
法定代表人: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浩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睿臣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优迈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睿臣机电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睿臣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睿臣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预收上诉人江西睿臣机电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上诉人江西睿臣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永忠
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
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

二0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