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2执恢116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供销大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8)浙0602执5778号〕。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名下的银行存款49529.43元,本院(2019)浙0602民初10031号案件冻结了其中的20000元款项,余款29529.4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新村31幢305室的房地产,拍卖款为601000元,发放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分行抵押优先款207694.6元,余款393305.4元,扣除相应的执行费5799.58元,本案***承担的诉讼费5065元,发放给***生活保障款6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评估垫付费2131元,执行款320309.82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合计得执行款349839.25元。
本次恢复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2018)浙0602执5778号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