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绍兴供销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200943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绍兴供销大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2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