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5民初907号
原告: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县北义城镇南义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2。
被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兰花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旭鸿
 
二O二O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