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728民催2号
申请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恩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昊。
申请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968,票面金额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家启
人民陪审员  赵金江
人民陪审员  李立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