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525民初1663号
原告沈阳科迪通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凯,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大阳煤矿分公司。
负责人,李俊龙。
被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跃洲,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科迪通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大阳煤矿分公司、被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科迪通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2.5元,确定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