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1242号
原告:山东坤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望云煤矿分公司。
负责人:尚某。
被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山东坤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望云煤矿分公司、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2022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1元,由原告山东坤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志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闫 育
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