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207136315),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台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