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702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台上***。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10元,减半收取计9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