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702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台上***。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10元,减半收取计9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