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82执保1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台上邹家村。
本院在审理***与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鲁1082民初7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000元。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市宁大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威海荣成支行市府分理处16×××12账户的银行存款至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