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峨石四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