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2252号
原告: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峨石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山东颐阳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