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2583号之二
原告:**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93104856P),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东城区市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636077),住所地**市俚岛镇峨石四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7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