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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2583号之二 原告:**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93104856P),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东城区市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636077),住所地**市俚岛镇峨石四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7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贺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