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2946号
原告:**市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PQ3KH1T,住所地**市崖头街道西龙家社区1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俚岛镇峨石四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市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永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市永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