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1826号
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4509053F,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俚岛镇峨石四村。
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