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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500号 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4509053F,住所地:威海高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俚岛镇峨石四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