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远望怡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811号 申请人:宜兴市远望怡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871593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远望怡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华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怡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建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一建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怡华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