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车电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788号 原告: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三义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LY7FT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顺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Q956X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济电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永济市电机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71366172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顺河路1号大功率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总装产线建设项目部,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6********。 被告:**,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顺河路1号大功率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总装产线建设项目部。 原告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车电机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永济电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