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788号
原告: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三义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LY7FT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顺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Q956X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济电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永济市电机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71366172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顺河路1号大功率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总装产线建设项目部,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6********。
被告:**,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顺河路1号大功率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总装产线建设项目部。
原告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车电机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永济电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东营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