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108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晋1081诉前调书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钛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9481.21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