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6民初288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建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817435311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