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10民初2335号
原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华夏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华夏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山西华夏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平遥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已达成庭外和解,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案涉相关事项目前正处于鉴定过程,遂准备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再行提起诉讼,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44元,减半收取25522元,退还原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