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24民初1838号
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平陵隘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69813204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园马练营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15172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2023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83(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