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5民初264号
原告: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门关街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41277521。
法定代表人:吉星朝,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闫姣敏,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艳东,河南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86052M。
负责人:王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公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660942407R。
法定代表人:张运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平,该公司副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兴华
人民陪审员 任治海
人民陪审员 马政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迎春
书记员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