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开封福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异292号
本院在办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得胜锅炉)、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得胜锅炉)、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天丰面业)、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晨公司)、张洪海、徐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开封福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异议人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债权清偿协议》,其对涉案房产仅享有使用权及出租权,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仍为被执行人北晨公司,故异议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本院的强制执行。 关于异议人请求阻止在租赁期限内向受让人移交涉案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产于2018年3月21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2019年4月2日被本院查封,均早于异议人租赁权形成的时间,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得胜锅炉、开封得胜锅炉、开封天丰面业、北晨公司、张洪海、徐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17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4××57)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3616号。诉讼开始前,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以(2019)豫0191财保90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北晨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产(产权证号:04××57,以下简称涉案房产)。 另查明,2019年5月29日,债权人开封福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债务人郑州宜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北晨公司签订《债务清偿协议》,约定北晨公司自愿用自身房产的使用权和出租权转让给开封福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二十年,用于郑州宜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9000000元;北晨公司提供的房产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号:郑房权证字第××号)。 再查明,涉案房产被北晨公司抵押给民生银行郑州分行,2018年3月2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民生银行郑州分行颁发了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737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驳回案外人开封福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东明 人民陪审员  常淑莲 人民陪审员  李济宾
书 记 员  陈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