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初1690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周,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玮,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运海,执行董事。
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涛,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平,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婉婷,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丽,女,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A)。
被告:郝根法,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开封胜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FANSHIY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正,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公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运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彤,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得胜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运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伟,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iv>
法定代表人:张运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滨,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v>
法定代表人:曹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冠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张运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巍,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交科交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公司员工。
被告:开封亚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三胜前,住所地开封市三胜前街****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常中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逢锦,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江山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萌。
被告: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楼**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百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频,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宜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百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亮,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四季广场接待中心****='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爱丁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2,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常中华。
被告:河南江山四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庙李镇,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庙李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百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毛庄/div>法定代表人:张运海。
被告: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密市大鸿路东侧**/div>法定代表人:张跃宗。
被告:河南绿城雅园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楼/,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楼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柯。
被告:河南雅园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南路绿地滨湖国际****楼11州市**大学南路绿地滨湖国际****楼****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建业。
原告***诉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徐永丽、郝根法、开封胜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景公司”)、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安装公司”)、河南得胜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销售公司”)、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联工程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房地产公司”)、河南冠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联置业公司”)、河南省交科交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科公司”)、开封亚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河南江山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海港城公司”)、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晨公司”)、郑州宜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公司”)、郑州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山公司”)、河南爱丁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丁堡公司”)、河南江山四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四季置业公司”)、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置业公司”)、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凯置业公司”)、河南绿城雅园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雅园公司”)、河南雅园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雅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周、黄璐玮,被告得胜公司的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贺婉婷,被告得胜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伟、被告冠联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滨、被告交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被告惠凯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跃宗、被告河南雅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建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丽、被告郝根法、被告胜景公司、被告得胜安装公司、被告江山房地产公司、被告冠联置业公司、被告亚盛公司、被告江山海港城公司、被告北晨公司、被告宜安公司、被告鼎山公司、被告爱丁堡公司、被告江山四季置业公司、被告世贸置业公司、被告绿城雅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得胜公司、***、徐永丽、郝根法、胜景公司、得胜安装公司、得胜销售公司、冠联工程公司、江山房地产公司、冠联置业公司、交科公司、亚盛公司、江山海港城公司、北晨公司、宜安公司、鼎山公司、爱丁堡公司、江山四季置业公司、世贸置业公司、惠凯置业公司、绿城雅园公司、河南雅园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0.00元整、利息44442533.34元(以借款本金8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11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律师费1200000.00元整由得胜公司、***、徐永丽、郝根法、胜景公司、得胜安装公司、得胜销售公司、冠联工程公司、江山房地产公司、冠联置业公司、交科公司、亚盛公司、江山海港城公司、北晨公司、宜安公司、鼎山公司、爱丁堡公司、江山四季置业公司、世贸置业公司、惠凯置业公司、绿城雅园公司、河南雅园公司承担;3.以上共计125642533.34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得胜公司、***、徐永丽、郝根法、胜景公司、得胜安装公司、得胜销售公司、冠联工程公司、江山房地产公司、冠联置业公司、交科公司、亚盛公司、江山海港城公司、北晨公司、宜安公司、鼎山公司、爱丁堡公司、江山四季置业公司、世贸置业公司、惠凯置业公司、绿城雅园公司、河南雅园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3日,***作为得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收购股权需要,向***借款80000000.00元整,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借款保证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元整,***可分批次陆续支付到被告得胜公司账户,每批次出借款以实际到账日期计算利息,利息按日计算,借款利率为日利率1.5‰,借款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12月31日。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徐永丽、郝根法、胜景公司、得胜安装公司、冠联工程公司、江山房地产公司、冠联置业公司、交科公司、亚盛公司、江山海港城公司、北晨公司、宜安公司、鼎山公司、爱丁堡公司、江山四季置业公司自愿为涉案借款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该借款保证合同全部履行完毕至无任何争议为止后2年,得胜销售公司在涉案借款保证合同保证人处盖章确认。***依约于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共向得胜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出借款80000000.00元整,已履行完毕出借义务。
2018年1月8日,世贸置业公司、惠凯置业公司、绿城雅园公司、河南雅园公司向***出具担保函,承诺就涉案债务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涉案借款保证合同及任何可能的后续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或变更协议等)中涉及的河南开封得胜锅炉公司的全部义务、责任、以及追索该等义务和责任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涉案借款合同全部履行完毕至无任何争议为止后2年。现借款期限届满,经***多次催要,得胜公司、***、徐永丽、郝根法、胜景公司、得胜安装公司、得胜销售公司、冠联工程公司、江山房地产公司、冠联置业公司、交科公司、亚盛公司、江山海港城公司、北晨公司、宜安公司、鼎山公司、爱丁堡公司、江山四季置业公司、世贸置业公司、惠凯置业公司、绿城雅园公司、河南雅园公司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得胜公司辩称,其不欠***任何借款本息。一、得胜公司不认识***,系从魏新峰处借的款,涉案借款亦并非是***本人的资金,***系魏新峰安排的名义借款人,魏新峰与***均为职业放贷人,该《借款保证合同》无效。二、根据从破产企业了解到的情况,及自2014年至2017年破产企业及其他被告与***的转账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记录,计算后的结果是得胜公司等人从***账户借款共16848万元,还款共22754.816万元。借款人及担保人等人不欠***任何借款及利息。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等人向***支付的超高额利息应当予以返还。
***辩称,一、***等人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原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向他人放贷一百多笔,共计33132.99万元,高达3亿余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收取了远超国家法律规定利率的利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一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二、***与被告等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3条规定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19〕59号《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与***等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首先,根据原告***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向借款人出借的款项并非其个人的资金,每次出借款项前,***账户就会从张定军、李萍、魏秀勤、魏新峰、李继周、魏秀岩、吕培香、魏秀山、姜典花、左伟伟等人处转账至***账户,再由***转账给借款人;收回借款后,***又将款项转回上述人员账户。其中张定军、魏秀山、赵俊红也已持相同格式的《借款保证合同》向郑州中院提起了诉讼。其次,本案原告***、另案原告赵俊红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每月4分5的超高利息,另案原告魏秀山、张定军与被告等人更是约定了每月6分的超高利息,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出借款项的目的明显具有营业性。再次,上述人员中魏新峰与张定军为夫妻关系,系上述人员中的领袖人物;***、姜典花系魏新峰的外甥媳妇;魏秀山、魏秀岩、魏秀勤系魏新峰的侄子、侄女;吕培香与***系夫妻关系;李继周与魏秀勤系夫妻关系;上述人员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亲属关系。上述人员大多与被告等人曾有过借款关系,除被告等人外还另外与其他多方公司与个人存在借款关系,仅张定军、***与魏秀山的部分银行交易明细,对外出借款项就已达10亿万元以上。综上,五位已起诉的原告为关联原告,五关联原告在魏新峰的指示下,不仅与被告等人签订了相同格式《借款保证合同》,且向被告交付借款前均出现了临时从其他职业放贷人账户转账而来再对外出借的情况。甚至五关联原告的代理人亦相同,其中代理律师李继周不但替魏新峰集团代理上述民间借贷案件,还亲自替魏新峰代为出借借款,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该团队如此高度一致的行动,并有律师的加入,足以说明上述人员均系以民间借贷为业的专业团伙。故请求法院认定本案《借款保证合同》无效。三、借款人不欠***任何借款。自2014年至2017年,根据双方的转账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记录,借款人等人早已还清自***处所借的所有款项,***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人以股权质押等方式,强迫被告等人服从魏新峰的要求按照每月4.5%到6%的利率支付利息,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等人向***支付的超高额利息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抵扣被告欠张定军等人的借款。综上,***与***等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无效,被告不欠***任何借款未予偿还,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将已知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另补充:案涉担保函中各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均没有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加章行为,也均没有经过公司决策机关的授权,案涉的担保合同无效,不能仅依据公司加章而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得胜销售公司辩称,一、案涉借款保证合同第一页丙方处没有列明得胜销售公司,得胜销售公司就不是案涉借款保证合同的任一方主体,合同内容中也没有得胜销售公司的任何权利义务。仅在借款保证合同第11页处,出现的得胜销售公司公章明显是和得胜安装公司的公章处于重叠状态加盖;并且是在得胜安装公司(丙方5)处出现;同时,得胜销售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是张理平,不是郝予开。综上,得胜销售公司的公章加盖明显系加盖错误,案涉借款保证合同与得胜销售公司无关。二、在案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得胜销售公司的加章行为没有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仅有一枚加盖模糊并且是重叠加盖在得胜安装公司处的公司章,该担保行为没有经过得胜销售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加章行为没有经过得胜销售公司决策机关授权,不能依据该错误加章行为要求得胜销售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四、债权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得胜销售公司针对案涉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进行过审查。债权人***对得胜销售公司针对案涉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行为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这一事实,不构成善意。综上,根据《公司法》第16条、《合同法》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18、20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案涉担保合同无效,得胜销售公司对于案涉借款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五、其他答辩意见同***的答辩意见。综上,***诉请要求得胜销售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冠联工程公司辩称,一、在案涉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中,冠联工程公司的加章行为没有经过冠联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仅为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章,该担保行为没有经过冠联工程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加章行为没有经过公司决策机关授权,该加章行为属于越权代表,不能由此要求冠联工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三、债权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冠联工程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过审查。债权人***对该冠联工程公司针对案涉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行为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这一事实,不构成善意。综上,冠联工程公司对于案涉借款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四、其他答辩意见同***的答辩意见。另补充:吕培香和***是夫妻关系,吕培香与魏新峰是姨甥关系,魏新峰与张定军系夫妻关系。本案***系以魏新峰为首的职业放贷人,请法院认定本案为职业放贷,涉案合同应属无效。
交科公司辩称,一、在案涉借款保证合同中,交科公司的加章行为没有经过公司决策机关授权,交科公司担保行为没有经过交科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加章行为属于越权代表,不能由此要求交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三、债权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交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过审查。债权人***对交科公司针对案涉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行为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这一事实,不构成善意。综上,交科公司对于案涉借款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四、其他答辩意见同***的答辩意见。
惠凯置业公司辩称,一、案涉担保函中,惠凯置业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均不是惠凯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宗加盖。张跃宗对于惠凯置业公司给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事,并不知情。二、案涉担保函中两张纸张新旧不一致,担保函第一页和第二页明显系事后拼凑,惠凯置业公司要求对担保函中公司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三、在案涉担保函中,惠凯置业公司的加章行为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仅有法定代表人私章和公司章,该担保行为没有经过惠凯置业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加章行为没有经过惠凯置业公司决策机关授权,该加章行为属于越权代表,不能由此要求惠凯置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未经公司决策机关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五、债权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惠凯置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过审查。债权人***对惠凯置业公司针对案涉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行为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这一事实,不构成善意。综上,惠凯置业公司对于案涉借款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他答辩意见同***的答辩意见。
河南雅园公司辩称,一、案涉担保函上河南雅园公司的公章、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均不是原法定代表人钟爱珍加盖,钟爱珍对于河南雅园公司给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事,并不知情。时至今日,河南雅园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营业执照原件均存放在魏新峰处。二、案涉担保函中河南雅园公司的公章没有骑缝章,字体大小不一致,担保函两张纸张新旧不一致,担保函第一页和第二页明显系事后拼凑,河南雅园公司要求对担保函中公司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三、在案涉担保函中,河南雅园公司的加章行为没有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仅为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章,该担保行为没有经过河南雅园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加章行为没有经过公司决策机关授权,不能依据该加章行为要求河南雅园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五、债权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河南雅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过审查。债权人***对河南雅园公司针对案涉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行为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这一事实,不构成善意。综上,河南雅园公司对于案涉借款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他答辩意见同***的答辩意见。
徐永丽、郝根法、胜景公司、得胜安装公司、江山房地产公司、冠联置业公司、亚盛公司、江山海港城公司、北晨公司、宜安公司、鼎山公司、爱丁堡公司、江山四季置业公司、世贸置业公司、绿城雅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得胜公司(借款方、甲方)、***(出借方、乙方)与***(保证人、丙方1)、徐永丽(保证人、丙方2)、郝根法(保证人、丙方3)、胜景公司(保证人、丙方4)、得胜安装公司(保证人、丙方5)、冠联工程公司(保证人、丙方6)、江山房地产公司(保证人、丙方7)、冠联置业公司(保证人、丙方8)、交科公司(保证人、丙方9)、亚盛公司(保证人、丙方10)、江山海港城公司(保证人、丙方11)、北晨公司(保证人、丙方12)、宜安公司(保证人、丙方13)、鼎山公司(保证人、丙方14)、爱丁堡公司(保证人、丙方15)、江山四季置业公司(保证人、丙方16)订立《借款保证合同》,主要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乙方可分批次陆续支付到甲方账户,以实际到账日期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仟分之壹点伍,从乙方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计息。丙方自愿为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该借款保证合同全部履行完毕至无任何争议为止后2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上,得胜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司印章,其时任法定代表人于海滨签名;乙方(出借方)***未签字;丙方(保证人)处丙方1、***签名;丙方2、徐永丽签名;丙方3、郝根法签名;丙方4、胜景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名;丙方5、得胜安装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郝予开签名;丙方6、冠联工程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时任法定代表人常中华签名;丙方7、江山房地产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名;丙方8、冠联置业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苏宪国签名;丙方9、交科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徐永刚签名;丙方10、亚盛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常中华签名;丙方11、江山海港城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徐萌签名;丙方12、北晨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辛尚诚签名;丙方13、宜安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辛尚诚签名;丙方14、鼎山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丙方15、爱丁堡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常中华签名;丙方16、江山四季置业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时任法定代表人叶逢锦私章。上述借款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丙方处没有列明得胜销售公司名称,仅有得胜销售公司公章,但出现在得胜安装公司处,与得胜安装公司公章重叠,亦无得胜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借款保证合同签署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
2017年3月15日,甲方(借款方)得胜公司、丙方(保证人):丙方1***、丙方3郝根法、丙方4胜景公司、丙方5得胜安装公司、丙方6冠联工程公司、丙方7江山房地产公司、丙方8冠联置业公司、丙方9交科公司、丙方10亚盛公司、丙方11江山海港城公司、丙方12北晨公司、丙方13宜安公司、丙方14鼎山公司、丙方15爱丁堡公司、丙方16江山四季置业公司向***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92天,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大写仟分之壹点伍。借款人保证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同时保证人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依约支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3月15日,得胜公司向***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将借款捌仟万元整中的伍仟万元整转至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411899991010003323537。
2017年3月15日,得胜公司向***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292天(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3月15日,***浦发银行账户(账号:62×××09)收到魏秀山汇款共计3377.3万元,收到魏秀岩汇款共计1623万元,上述款项合计5000.3万元。
同日,***通过该浦发银行账户向冠联工程公司(账户:411899991010003323537)分八笔合计转款5000万元。汇款单附言:开封得胜锅炉借款。
2017年3月24日,甲方(借款方)得胜公司、丙方(保证人):丙方1***、丙方3郝根法、丙方4胜景公司、丙方5得胜安装公司、丙方6冠联工程公司、丙方7江山房地产公司、丙方8冠联置业公司、丙方9交科公司、丙方10亚盛公司、丙方11江山海港城公司、丙方12北晨公司、丙方13宜安公司、丙方14鼎山公司、丙方15爱丁堡公司、丙方16江山四季置业公司向***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83天,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大写仟分之壹点伍。借款人保证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同时保证人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依约支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3月24日,得胜公司向***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将借款捌仟万元整中的叁佰万元整转至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411899991010003323537。
2017年3月24日,得胜公司向***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283天(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3月24日,***浦发银行账户(账号:62×××09)收到魏秀山汇款300万元。
同日,***通过该浦发银行账户向冠联工程公司(账户:411899991010003323537)转款300万元。汇款单附言:开封得胜锅炉借款。
2017年3月31日,甲方(借款方)得胜公司、丙方(保证人):丙方1***、丙方3郝根法、丙方4胜景公司、丙方5得胜安装公司、丙方6冠联工程公司、丙方7江山房地产公司、丙方8冠联置业公司、丙方9交科公司、丙方10亚盛公司、丙方11江山海港城公司、丙方12北晨公司、丙方13宜安公司、丙方14鼎山公司、丙方15爱丁堡公司、丙方16江山四季置业公司向***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76天,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大写仟分之壹点伍。借款人保证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同时保证人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依约支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3月31日,得胜公司向***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将借款捌仟万元整中的贰佰叁拾万元整转至张君杰账户(账号:62×××91)。
2017年3月31日,得胜公司向***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76天,(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3月31日,***浦发银行账户(账号:62×××09)收到魏秀岩汇款172万元,收到张定军汇款58万元,上述款项合计230万元。
同日,***通过该浦发银行账户向张君杰(账户:62×××91)转款230万元。汇款单附言:开封得胜锅炉借款。
2017年4月11日,甲方(借款方)得胜公司、丙方(保证人):丙方1***、丙方3郝根法、丙方4胜景公司、丙方5得胜安装公司、丙方6冠联工程公司、丙方7江山房地产公司、丙方8冠联置业公司、丙方9交科公司、丙方10亚盛公司、丙方11江山海港城公司、丙方12北晨公司、丙方13宜安公司、丙方14鼎山公司、丙方15爱丁堡公司、丙方16江山四季置业公司向***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65天,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大写仟分之壹点伍。借款人保证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同时保证人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依约支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4月11日,得胜公司向***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将借款捌仟万元整中的伍佰万元整转至张君杰账户(账号:62×××91)。
2017年4月11日,得胜公司向***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265天(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11日,***浦发银行账户(账号:62×××09)收到魏新峰汇款500万元。
同日,***通过该浦发银行账户向张君杰(账户:62×××91)转款500万元。汇款单附言:开封得胜锅炉借款。
2017年4月19日,甲方(借款方)得胜公司、丙方(保证人):丙方1***、丙方3郝根法、丙方4胜景公司、丙方5得胜安装公司、丙方6冠联工程公司、丙方7江山房地产公司、丙方8冠联置业公司、丙方9交科公司、丙方10亚盛公司、丙方11江山海港城公司、丙方12北晨公司、丙方13宜安公司、丙方14鼎山公司、丙方15爱丁堡公司、丙方16江山四季置业公司向***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57天,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大写仟分之壹点伍。借款人保证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同时保证人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依约支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4月19日,得胜公司向***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将借款捌仟万元整中的叁佰万元整转至张君杰账户(账号:62×××91)。
2017年4月19日,得胜公司向***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257天(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19日,***浦发银行账户(账号:62×××09)收到魏秀勤汇款300万元。
同日,***通过浦发银行账户向张君杰(账户:62×××91)转款300万元。汇款单附言:开封得胜锅炉借款。
2017年4月20日,甲方(借款方)得胜公司、丙方(保证人):丙方1***、丙方3郝根法、丙方4胜景公司、丙方5得胜安装公司、丙方6冠联工程公司、丙方7江山房地产公司、丙方8冠联置业公司、丙方9交科公司、丙方10亚盛公司、丙方11江山海港城公司、丙方12北晨公司、丙方13宜安公司、丙方14鼎山公司、丙方15爱丁堡公司、丙方16江山四季置业公司向***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56天,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大写仟分之壹点伍。借款人保证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同时保证人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依约支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4月20日,得胜公司向***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将捌仟万元整中的叁佰万元整转至张君杰账户(账号:62×××91)。
2017年4月20日,得胜公司向***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256天(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20日,***通过浦发银行向张君杰(账户:62×××91)转款300万元。汇款单附言:开封得胜锅炉借款。
2017年5月5日,甲方(借款方)得胜公司、丙方(保证人):丙方1***、丙方3郝根法、丙方4胜景公司、丙方5得胜安装公司、丙方6冠联工程公司、丙方7江山房地产公司、丙方8冠联置业公司、丙方9交科公司、丙方10亚盛公司、丙方11江山海港城公司、丙方12北晨公司、丙方13宜安公司、丙方14鼎山公司、丙方15爱丁堡公司、丙方16江山四季置业公司向***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41天,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大写仟分之壹点伍。借款人保证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同时保证人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依约支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5月5日,得胜公司向***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将捌仟万元整中的伍佰万元整转至张贺账户(账号:62×××60)。
2017年5月5日,得胜公司向***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241天(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5日,***浦发银行账户(账号:62×××09)收到李继周汇款115万元,收到张定军汇款385万元,上述款项合计500万元。
同日,***通过该浦发银行账户向张贺(账户:62×××60)转款500万元。汇款单附言:开封得胜锅炉借款。
2017年5月10日,甲方(借款方)得胜公司、丙方(保证人):丙方1***、丙方3郝根法、丙方4胜景公司、丙方5得胜安装公司、丙方6冠联工程公司、丙方7江山房地产公司、丙方8冠联置业公司、丙方9交科公司、丙方10亚盛公司、丙方11江山海港城公司、丙方12北晨公司、丙方13宜安公司、丙方14鼎山公司、丙方15爱丁堡公司、丙方16江山四季置业公司向***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36天,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大写仟分之壹点伍。借款人保证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同时保证人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依约支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5月10日,得胜公司向***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将捌仟万元整中的伍佰万元整转至张君杰账户(账号:62×××91)。
2017年5月10日,得胜公司向***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236天(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10日,***浦发银行账户(账号:62×××09)收到张定军汇款500万元。
同日,***通过浦发银行账户向张君杰(账户:62×××91)转款500万元。汇款单附言:开封得胜锅炉借款。
2017年5月16日,甲方(借款方)得胜公司、丙方(保证人):丙方1***、丙方3郝根法、丙方4胜景公司、丙方5得胜安装公司、丙方6冠联工程公司、丙方7江山房地产公司、丙方8冠联置业公司、丙方9交科公司、丙方10亚盛公司、丙方11江山海港城公司、丙方12北晨公司、丙方13宜安公司、丙方14鼎山公司、丙方15爱丁堡公司、丙方16江山四季置业公司向***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30天,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大写仟分之壹点伍。借款人保证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同时保证人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依约支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5月16日,得胜公司向***出具付款通知书,要求***将捌仟万元整中的叁佰柒拾万元整转至张君杰账户(账号:62×××64)。
2017年5月16日,得胜公司向***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人民币叁佰柒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30天(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16日,***浦发银行账户(账号:62×××09)收到魏新峰汇款370万元。
同日,***通过浦发银行账户向张君杰(账户:62×××64)转款370万元。汇款单附言:开封得胜锅炉借款。
2018年1月8日,世贸置业公司、惠凯置业公司、绿城雅园公司、河南雅园公司向***出具担保函,承诺就涉案债务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涉案借款保证合同及任何可能的后续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或变更协议等)中涉及的河南开封得胜锅炉公司的全部义务、责任、以及追索该等义务和责任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限为自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涉案借款保证合同全部履行完毕至无任何争议为止后2年。
另查明,户籍证明显示,魏新峰与张定军住址一致,均为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2号院1号楼125号;魏秀岩与魏秀山系兄弟关系。另查明,张定军诉本案案涉被告民间借贷案件,魏秀山诉本案案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继周诉本案案涉被告民间借贷案件,均在本院审理中。上述案件借款保证合同、担保函、借据等证据均为格式合同文本,内容相似。
再查明,2018年6月19日,河南蓝城雅园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雅园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8月1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得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系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自有资金。***虽述称其向得胜公司出借的8000万元系其自有资金,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从***的银行流水显示,***在收到了张定军、魏秀岩、魏新峰、魏秀山、李继周等人的大额汇款后,于当日向得胜公司出借款项。且***收到的汇款金额与出借金额基本一致。***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
张定军、魏秀山、李继周均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郝根法、冠联工程公司、江山房地产公司、冠联置业公司、交科公司等。上述案件所涉借款保证合同、担保函、借据等证据均为格式合同文本,内容相似。上述关联出借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借款人得胜公司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并向***给付资金占用费用。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得胜公司仍占有并实际使用***款项8000万元,其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并给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用。
2019年8月1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得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据此,案涉8000万余的资金占用费用应从得胜公司实际使用款项之日计算至其破产清算受理之日。故此,资金占用费为:
1、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1日,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自2017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以2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4、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1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5、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6、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1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7、自2017年5月6日至2019年8月1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8、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8月1日,以37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资金占用费合计:9007029.16元。
关于***、徐永丽、郝根法、胜景公司、得胜安装公司、冠联工程公司、江山房地产公司、冠联置业公司、交科公司、亚盛公司、江山海港城公司、北晨公司、宜安公司、鼎山公司、爱丁堡公司、江山四季置业公司、世贸置业公司、惠凯置业公司、绿城雅园公司、河南雅园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就本案来说,本案案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徐永丽、郝根法、胜景公司、得胜安装公司、冠联工程公司、江山房地产公司、冠联置业公司、交科公司、亚盛公司、江山海港城公司、北晨公司、宜安公司、鼎山公司、爱丁堡公司、江山四季置业公司、世贸置业公司、惠凯置业公司、绿城雅园公司、河南雅园公司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对其担保的事项包括主合同当事人、主债权的性质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其疏于对主合同有效要件的审查,却由于其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主合同的订立起到了促进作用,应认定担保人存在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关于得胜销售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案涉借款保证合同中列明的保证人虽无得胜销售公司,但得胜销售公司的公章出现在丙方5(保证人)处。得胜销售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对其公章使用负有管理义务,对其加盖公章的合同内容负有审查义务,故应承担由于其疏于管理和审查所产生民事责任,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徐永丽、郝根法、胜景公司、得胜安装公司、得胜销售公司、冠联工程公司、江山房地产公司、冠联置业公司、交科公司、亚盛公司、江山海港城公司、北晨公司、宜安公司、鼎山公司、爱丁堡公司、江山四季置业公司、世贸置业公司、惠凯置业公司、绿城雅园公司、河南雅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得胜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9007029.16元;
二、被告***、徐永丽、郝根法、开封胜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得胜锅炉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冠联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交科交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开封亚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江山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宜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爱丁堡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江山四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绿城雅园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雅园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75013元,由原告***负担188178元,由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徐永丽、郝根法、开封胜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得胜锅炉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冠联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交科交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开封亚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江山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宜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爱丁堡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江山四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绿城雅园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雅园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6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于岸峰
审判员 张永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