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48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常中华,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公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工业园区纬6路。
法定代表人吉星朝。
被执行人开封市双鱼粮油食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工业组团魏都路以北、3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门关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吉星朝。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辛尚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常中华、***、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开封市双鱼粮油食品购销有限公司、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中华、***、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开封市双鱼粮油食品购销有限公司、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确认:一、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开封市双鱼粮油食品购销有限公司、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中华、**、***等应还未还中原银行郑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2881460.22元、利息人民币2528358.86元(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等的约定计算至中原银行郑州分行债权完全实现之日)、案件受理费(金额为人民币168339元)、保全费(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二、乙方同意积极配合法院,提供必要的手续资料,加快现已被法院查封房产的拍卖进程,用拍卖所得全部价款(扣除必要的税、费)偿还甲方。房产明细如下:(1)所有权人:***,产权证号:1509055507,坐落位置:郑东新区龙翔四街2号院18号楼4单元7-8层704,面积209.01㎡。(2)所有权人:***,产权证号:1509055506,坐落位置:郑东新区龙翔四街2号院18号楼3单元7-8层705,面积209.01㎡。(3)所有权人:常中华,产权证号:0101023113,坐落位置:金水区农业路38号院2号楼2单元6层北户,面积95.24㎡。
三、本协议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提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北环店的每月应收租金中的30万划入甲方账户,余款划入乙方账户。四、乙方承诺,截止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甲方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含上述第二、第三条所列金额)。乙方在2019年8月20号前在甲方存入保证金50万元,用于对该约定偿还款项提供质押担保。五、若乙方对本协议第四条不能如期履约,本协议于2019年12月20日立即终止,甲方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将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北环店的每月应收租金全额划入甲方账户。六、乙方自2020年1月份开始于每个月的20号之前,向甲方偿还上述欠款100万元;乙方于2020年11月30号之前将所欠的剩余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七、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款项的,则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开封市双鱼粮油食品购销有限公司、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中华、**、***仍应承担原有还款义务,中原银行郑州分行有权要求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开封市双鱼粮油食品购销有限公司、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中华、**、***立即偿还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两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4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商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