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河南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502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河南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河南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河南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河南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