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8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城商初字第00568号
原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古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柳林镇毛家庄。
法定代表人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64元减半收取24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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