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河北日新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9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献县城南。
被执行人河北日新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淮镇北街村。
被执行人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东外环路仁人家园6幢1单元101室。
申请执行人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被执行人河北日新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并依据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9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两次总对总查询和一次人行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机动车、股权及有价证券等工商信息情况;2、到有关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情况;3、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4、向有关单位查询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权益。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830000元,执行费207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经电话约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