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某某和、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1930号

原告:**和,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原告: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29404473226P,住所地献县106国道东侧。

负责人:李永胜,公路管理站站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805967446D,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朝阳北大街****。

负责人:韩清,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79908137F,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朝阳南大街**div>

负责人:王彦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朋,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子龙,男,汉族,1995年8月9日生,住河北省安国市,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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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被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西安大唐运输集团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和、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被告西安大唐运输集团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先行达成和解。原告**和、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于2020年10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暂时撤回对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撤回对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昌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