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某某、献县交通运输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4221号 原告:***。 被告:献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献县交通运输局、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东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