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3173号
原告: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青县马厂公路驿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22402136373N。
法定代表人:杨庆利,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培月,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住青县。
被告:***,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王家良,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被告王家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0元,减半收取计3530元,由原告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负担。
审判员 孙 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