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2民初1071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申请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青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银行存款人民币5104652.1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104652.12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银行存款人民币5104652.1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104652.12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