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冀0922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4日生,住青县。
被执行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青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92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92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