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冀092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县某某吊装队,住所地:河北省青县。
经营者:***。
被执行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青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青县某某吊装队申请执行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冀09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