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6060号
原告:沧州元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西白庄村。
法定代表人:康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旗,河北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常振军。
原告沧州元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沧州元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元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元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戴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