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5788号
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承担。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