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某某、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民终1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常振军,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认为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求被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给付双倍工作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被上诉人不予认可,认为上诉人自1978年参加工作以来为季节性临时工,期间至2005年3月之后双方确立为劳务合同关系,故此认为上诉人各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争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审理本案的关键所在,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且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明显冲突,尤其是在2005年3月之后双方之间重新确立为何种法律关系,原审所作出的认定依据明显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冉旭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