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2401号
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被告:***(又名***),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正庭下协商,现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