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某某*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59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沧捷路。 法定代表人:张熙辉,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 再审申请人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因与被申请人*****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8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民终818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审中***提供沧县气象台出具的实况信息表,以证明本案事故发生时的风速为五级,属于正常天气状态。但再审申请人从沧州气象台调取的天气实况信息表显示,案发时案发地出现八级大风,并非***所主张的正常天气,而是已经构成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应认定案涉事故发生是因大风恶劣天气将街道树刮倒砸到***车辆所致,系意外原因造成,再审申请人无法预见且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原审中提交的折断树桩的断痕和折断树木树干枝叶证实树木处于正常生长状态,再审申请人作为树木管理人已经尽到了自己该尽的义务,对于树木因八级大风意外折断并砸伤***无法预知和避免,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判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于再审期间提交的天气实况信息表原审中已经存在,再审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原审中不能取得或不能提交的情形,亦未举证证明其逾期提交证据存在合理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该证据不属于再审期间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树木折断系因天气原因所致,再审申请人作为折断树木的管理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对负责养护的树木尽到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对树木折断砸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堵中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 佳